信用动态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公安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产经局:
近期,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按照“依法依规、便企惠民、保护权益、明晰责任、防控风险、分步实施”原则,联合印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川发改财金〔2025〕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2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信用代证”工作,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繁、难、久问题,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现将《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2:《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PDF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
市级政策
2025-06-12
攀枝花市盐边县交通运输局开展社会信用宣传活动 筑牢行业诚信根基
为进一步普及社会信用知识,增强群众诚信意识,营造交通运输领域“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氛围,12月2日,盐边县交通运输局在新城客运站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专题宣传活动。
活动前期,工作人员在客运站乘车入口精心布置宣传台,通过摆放宣传展板等形式营造浓厚宣传氛围。活动现场,宣传人员主动向过往乘车旅客、沿街群众发放社会信用相关宣传单页,围绕信用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失信行为危害及信用修复流程等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引导群众重视个人信用记录。针对老年群体认知特点,宣传人员耐心用通俗语言解读信用政策,重点普及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与老年群体密切相关的失信风险防范知识,帮助老年群众提升信用保护意识。同时,工作人员将宣传资料交由客运站客车司机,督促其将资料放置在各客运车辆座椅口袋、驾驶室周边等醒目位置,方便旅客在乘车途中随时阅读了解,实现“流动宣传”全覆盖。
此次活动共出动宣传人员5人,累计发放宣传单82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16人次。活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宣传不仅学到了实用的信用法律法规知识,更深刻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下一步,盐边县交通运输局将持续拓宽宣传渠道,推动社会信用宣传融入日常执法、行业监管等工作,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诚信建设水平。
省内动态
2025-12-0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四部门发文:在九个地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决定在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等九个地区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旨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构建有效反映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打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营商环境。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做法,促进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知要求,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开展。其中,2026年1月31日前,财政部会同试点地区完善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系统配置。各试点地区根据本通知有关要求,制定试点方案,细化评价标准,完成工作部署。2026年2月至6月,各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并公示。2026年9月30日前,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总结报告。
通知提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应当基于代理记账信用信息开展,以财政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基础,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监管情况形成的信息为支撑。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同时,强化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是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日常监管中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常规监管,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将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关注对象,加强业务和政策指导;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代理记账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二是加强结果应用。各试点地区应建立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三是开展激励惩戒。鼓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激励惩戒,查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记录,合理运用评价结果。
国家动态
2025-12-05
两部门: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健全科研诚信管理
日前,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到2027年,基本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制衡有力、运行有效、监督到位的内部控制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合理保证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预防腐败与科研失信行为,提高科研资源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益,支持科学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到2035年,各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健全,内部控制推动单位科研能力提升更加有效,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推动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科研活动内部控制措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建立健全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转化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严肃惩戒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失信或泄密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使用程序,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同时,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查处、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单位内部失信记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实施限项申报、限制评奖评优及职称职务晋升等失信惩戒措施。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建设。深入贯彻信息安全登记保护、涉密系统分级保护、数据安全监理要求,加强身份鉴别与授权应用,鼓励嵌入实时监控和预警模块,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以及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内部信息泄露,做好网络安全防护。
国家动态
2025-12-04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9日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5年11月20日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三条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乐山动态
2025-12-02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公布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在当事人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后提出申请,或者在公示期届满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用修复后,应当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违法失信信息,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是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对当事人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违法信息。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违法失信信息的修复管理按照以下原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的修复管理工作一般由根据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经营异常名录的修复管理工作由当事人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修复管理工作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自作出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协助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建设,实现协同修复、高效管理、及时共享。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违法失信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的公示期和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一违法失信信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第一款第三项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三年且行政处罚限制期限届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属于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违法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是指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公示期满一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第十条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作行政处罚或者作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同一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涉及多种行政处罚,以及同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其公示期以所涉期限中最长的为准。
第十一条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当事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一)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补报、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二)因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三)因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经依法完成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五)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已改正该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相应的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信息。
经营主体迁移的,迁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公示期满一年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公示期满三年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提前移出。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出的,应当同时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本办法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或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申请信用修复。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三)守信承诺书;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前款所需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移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申请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或者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移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因案情复杂或者需要进行核查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修复相关数据处理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不予修复的,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修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当事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信用修复决定书。
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应当提供信用修复相关决定电子文书下载功能。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信用修复决定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当事人依法注销后,由其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与作出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实施抽查检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一致的,当事人登记地(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信用修复信息同步推送至上述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当事人依法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等受到的任职资格限制或者从业限制,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自主公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或者依法停止公示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停止公示。
第二十二条在企业破产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取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中”声明等方式,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顺利执行。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企业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者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于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实施整改的企业,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停止公示相关违法失信信息。
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公示其违法失信信息。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信用修复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应当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或者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自上述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当事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相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网站等信用信息化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
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违法失信信息作出准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助停止公示相关违法失信信息。
第二十六条提供经营主体信息查询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对外提供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即时更新;有关第三方社会机构在开展信息查询服务活动中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记录的查询参照《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信息化系统技术方案以及相关文书格式范本。
第三十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信用修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乐山动态
2025-12-02
巴中市通江县社保局:弘扬诚信守正担当实干之风
为进一步推进“诚信建设”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保信用体系建设行稳致远,进一步增强全县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诚信法纪意识,全面排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风险点,补齐短板和漏洞,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近日,通江县社保局组织全局职工,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活动中,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学习典型案例等形式,深入剖析社会保险基金领域违规违法失信案例,梳理剖析风险点,理清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形势、任务和要求,强调要深刻把握确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更严更实的举措确保基金安全高效运行,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举一反三、以案为鉴、警钟长鸣。
“欲筑室者,先治其基”。本次活动,强调了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岗位职责、个人职责,教育引导社保干部深化思想认识,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切实加强社保干部廉洁从政、诚信为先,从源头上筑牢干部社保基金风险思想防线,确保每一位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熟知职责、敬畏职责。
省内动态
2025-11-26
诚信宣传强根基信用监管提效能——自贡市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构建多维度诚信建设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定位,以“信用监管提效能、诚信宣传树理念、信用服务优环境”为主线,构建多维度诚信建设工作体系,为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构建分级监管体系,筑牢诚信监管防线。聚焦监管精准化目标,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现“精准画像、差异施策”。将全县6485家企业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信用良好的2269家A级企业降低抽查频次,推行“无事不扰”;对1家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严格监管”,实施全链条穿透式检查。
打造立体宣传矩阵,厚植诚信文化土壤。以“诚信兴商放心消费”为主题,在农贸市场、商圈等重点场所,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标语、张贴海报等形式,营造“抬头见诚信”的浓厚氛围;深入餐饮、零售等行业开展“一对一”政策解读,重点讲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失信惩戒机制,推动160余家重点经营主体签订《经营承诺书》。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等节点,开展线下咨询活动8场,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现场解答信用修复、年报公示等问题140余次。
深化信用服务应用,激活市场主体活力。将信用建设与企业服务深度融合,推动信用价值转化为发展动能。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等多部门数据,为企业提供“一企一档案”信用查询服务,今年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信用背景审查867次。精准开展信用修复帮扶,对符合条件的128家企业提供“线上指导+线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消除不良信用记录,重塑发展信心。
下一步,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深化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让诚信成为县域营商环境的核心竞争力,为更高水平诚信建设筑牢县域根基。
省内动态
2025-11-25
最高法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彰显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坚定决心,指导司法裁判,强化惩治效果,引导依法纳税,提高税收遵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我国税收监管正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同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出现了新变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如利用“阴阳合同”逃税、秘密转移财产逃避追缴欠税等;职业化专业化特征明显,信息化水平提升,智能化越来越高,导致不少案件发现难、查处难、定性难。有的行业平台曲解国家鼓励创新发展政策,异化为犯罪的“卖票”平台,既危害发票管理秩序、损害国家税收,又严重破坏平台经济公平发展环境,对这类“卖票”平台依法惩处,既有利于维护税收秩序,也有利于净化平台经济发展环境。
国家动态
2025-11-26
工信部:对玩具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全面升级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加紧对GB6675.1至GB6675.4《玩具安全》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近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司长何亚琼介绍,本次GB6675《玩具安全》系列标准修订为第3次修订,在充分调研我国玩具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并对标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欧盟等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对玩具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了全面升级,提升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约束力和适用性。
在防范健康损害方面,增补了甲醛、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短链氯化石蜡、硼元素等10类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大幅提升对玩具产品中化学类有害物质的覆盖类别,解决小朋友放入嘴里、污染手臂、伤害身体等问题。
在机械物理安全方面,增加了明火装置玩具、食品造型玩具等新产品的技术要求,优化了原标准中悠悠球、充气玩具、吸盘弹射物等细分品类产品的特定要求,强化标准技术要求对玩具产品物理安全的适用性。
在防火安全方面,新增了面具等头戴玩具的阻燃性能技术要求,完善了玩具化装服饰、玩具帐篷等供儿童进入的玩具、软体填充玩具等三类产品的阻燃性能测试方法,切实保障玩具产品的防火安全。
“可以说,新修订发布的标准,相当于以前及格分数线是60分,现在提升到90分才算合格。依据新标准生产的玩具产品可以让孩子们玩的更省心、更放心、更安全。”何亚琼说。
据介绍,为保障新旧标准平稳换版实施,新修订发布的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渡期采用了“12+12”的工作方案,为生产和销售环节提供了“双保险”。
第一个“12”指的是新修订标准从发布到正式实施留有12个月的生产过渡期,企业可对产线工艺、配套供应链进行优化调整,从而达到新标准的技术要求,12个月的生产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新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第二个“12”指的是在生产过渡期截止后,又额外为依据旧标准生产的库存产品提供了12个月的销售过渡期,保障库存产品有序退出市场。
何亚琼表示,新标准发布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一系列多形式的标准宣贯活动,比如线上制作推出标准云课、一图读懂等解读材料,线下面向广东、浙江、河北、山东等地主要玩具产区开展标准进园区、进企业等培训活动。
国家动态
2025-11-25
成都崇州“信用+”赋能普惠金融,精准滴灌中小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聚焦信用赋能经济发展,以“信用+普惠金融”为抓手,通过建立健全白名单推荐机制、加强政策宣传、深化融资对接等举措,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金融服务机制,有效打通“信息—信用—信贷”转化路径,为中小企业持续输送金融“活水”。
一、整合信息,信用审查定防线
为精准甄别企业信用状况、防范融资风险,崇州市以信用信息共享为核心纽带,推动信息、资金等要素向诚信主体高效集聚。通过全面调取并整合申请企业的专用信用报告及各部门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重点筛查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不良信息,实现对政策申报主体的精准甄别与风险过滤。截至目前,全市已累计完成165家申请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步共享与联合审查,切实筑牢“信用管资金、信息定流向”的融资审查基础防线。
二、建白名单,信用审批提质效
在信用审查的基础上,崇州市发改局联合各产业部门,梳理辖区内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与发展潜力,精准推荐优质企业纳入“惠蓉贷”白名单。这一机制实现了政策资金的精准兑付,有效防范资金错配风险。截至目前,崇州市累计推荐入库449家进入“惠蓉贷”白名单,推荐数量位列郊区新城第2位,其中2024年新增推荐4家,位列第3位。依托信用信息同步共享与联合审查,实现政策资金精准兑付,已兑付资金3784万元,持续跟踪推进约2141万元资金落实,有效防范政策资金错配,确保资源精准流向守信企业。
三、强宣传链,信用政策入企心
为提升政策知晓度,崇州市设立34家“惠蓉贷”服务中心,数量位居郊区新城首位,为企业提供融资咨询、业务转介等一站式服务。同时,组织开展“走进龙门阵,日子财更顺”“权利·责任·风险”等特色宣传活动,指导银行机构利用网点渠道布放宣传资料、设置展架,实现厅堂宣传全覆盖。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政策宣讲,不断拓展“惠蓉贷”等政策性金融产品的宣传覆盖面,增强企业对信用价值的认知,积极营造“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社会氛围。
四、深化对接,信用转化见实效
为推动信用向信贷高效转化,崇州市聚焦“愿贷尽贷、能贷快贷”原则,搭建政银企精准对接平台。通过召开“惠蓉贷”专场融资对接会、农村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金融赋能“天府粮仓”创新产品发布会等活动,打通融资落地“最后一公里”。截至目前,累计发放“惠蓉贷”6026笔、金额42.97亿元,其中2025年发放658笔、7.08亿元。白名单企业获贷率达60.8%,位居郊区新城首位,加权平均利率3.34%,融资成本保持低位。
五、丰富供给,信用产品广覆盖
为满足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崇州市构建多层次政策性金融产品体系,在“惠蓉贷”基础上,推出“科创贷”“壮大贷”“成长贷”等特色产品,覆盖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重点群体,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信用价值的可获得性。2025年1-8月已投放74笔、3.36亿元,累计投放553笔、24.96亿元,形成较完整的信用赋能融资生态。产品体系涵盖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等重点群体,通过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信用价值的可获得性与普惠性。
随着“信用+融资”模式持续深化,崇州市将进一步优化服务机制,提升融资精准性与覆盖面,推动普惠金融从“广覆盖”迈向“精服务”。通过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创新金融产品、延伸服务网络,持续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加坚实的信用动能。
省内动态
2025-11-21
资阳市以“信”助“新”,积极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企业
梯度建库,精准分类分层培育。聚焦规上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实施差异化培育策略,构建“创新型—省级专精特新—国家级小巨人”三级培育体系,打造梯次递进、竞相成长的企业生态。
优化服务,提升申报质量效能。组建工作专班,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讲、申报辅导和诊断评分,对58户企业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辅导,“一企一策”指导企业优化财务结构、加大研发投入、完善申报材料。
强化激励,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开展融资服务专项行动,累计为专精特新企业授信3.8亿元,年贷款利率低至3%以下,融资成本下降超30%。积极落实省级激励政策,12户企业获得“生产增长激励”资金600万元。
省内动态
2025-11-18
攀枝花50余门店以“信用”解锁市场新局
据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该市一家食品公司以税务合规为基石,用“信用”为钥匙,走出了一条本土食品企业发展的稳健之路。
据了解,作为拥有50余家门店的地方龙头糕点企业,攀枝花市红蜻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蜻蜓食品”)深耕攀枝花市场多年。2008年,企业完成加工车间搬迁升级,引入自动化生产线,并率先通过国家质监局食品安全认证,为规范化经营奠定基础。凭借持续研发,其匠心打造的蜂蜜小火腿月饼成为地方特色美食,赢得市场广泛认可。
然而,财务岗位人员变动引发的纳税申报疏忽,让企业连续多年被评为纳税缴费信用B级。这一被忽视的“信用短板”,在2023年一次跨省合作洽谈中暴露无遗。合作方因B级信用记录表达合作顾虑,虽经企业负责人李勇多方沟通挽回合作,但订单量被压缩至预期的65%,剩余份额需视首批合作成效再定。
“纳税信用不是抽象的分数,而是企业的商业名片。”此次经历让李勇深刻意识到合规的重要性。红蜻蜓食品随即启动内部管理升级,构建以税务合规为核心的财务风险防控体系。这一体系的起点,源于一张奶油采购进项发票的异常波动。
财务人员在月度核查中发现,奶油采购成本环比上升15%。企业迅速启动“财务+采购”联合调查,核实为市场价格波动与供应商报价调整共同导致。通过重新协商定价、引入备用供应商等措施,企业一个月内将成本回调,避免数万元损失。以此为契机,红蜻蜓食品建立“发现、调查、处理、优化”常态化响应机制,设定原材料成本波动预警线,建立跨部门月度沟通机制,并定期开展财务人员合规培训,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的转变。
解决了内部管控问题后,门店分散管理的合规难题随之而来。红蜻蜓食品50余家门店遍布攀枝花“三区两县”,此前各门店独立核算,存在政策理解不一、操作标准各异等风险。当地税务部门精准施策,为企业梳理零售行业涉税风险点,指导制定统一财务规范手册和操作指南。
企业顺势推行全门店标准化管理,上线统一财务系统,建立季度培训、半年内审机制,确保发票管理、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关键环节规范统一。“以前各店‘各自为战’,现在有了统一标准,操作更清晰,风险也降低了。”门店店长张珊的感受,道出了标准化管理的成效。2024年初,企业通过自查及时纠正21家门店会计处理不当问题,进一步验证了体系的有效性。
合规管理的持续深耕,换来了信用等级的跃升。2024年,红蜻蜓食品成功获评纳税缴费信用A级纳税人。信用“镀金”带来实实在在的市场红利。2025年1月至10月,企业销售收入达2111万元。“A级纳税人身份让客户合作信心倍增。”李勇表示,良好信用已成为企业拓展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省内动态
2025-11-17
国家医保局公布各地落实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公布了四起各地医保部门落实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典型案例。
一、海南省三亚市北京同仁堂海口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三亚新风街店协助中介公司、参保人员有组织套取职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案例
2025年4月,海南省三亚市医保局根据大数据筛查线索,对北京同仁堂海口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三亚新风街店两家药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协助中介公司、参保人员有组织套刷异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安宫牛黄丸并转卖套现非法获利,涉及资金330万余元。三亚市医保局已将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亚市医保服务中心依据《海南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约定,解除与北京同仁堂海口药店有限责任公司三亚分公司、三亚新风街店两家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依据《海南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对两家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王某骏、张某霞及执业药师王某骏、古某燕分别一次性记1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医保部门已实行全国联网联动,被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王某骏、张某霞及执业药师王某骏、古某燕3年内在全国所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为主要负责人、执业药师。
二、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佰家福康大药房万达广场店、赣州呈祥大药房有限公司伪造处方、串换药品骗取医保基金案例
2025年5月,江西省赣州市医保局直属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佰家福康大药房万达广场店、赣州呈祥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两家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伪造处方、将保健品串换成医保药品报销等欺诈骗保违法行为,以及将医保目录外药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违法行为,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共计27711.63元。郭某英作为两家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对以上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赣州市医保局直属分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责令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康佰家福康大药房万达广场店退回医保基金11594.23元,对其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的行政罚款9299元,对其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倍的行政罚款2454.05元,共计罚款11753.05元;责令赣州呈祥大药房有限公司退回医保基金16117.4元,对其欺诈骗保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的行政罚款9888.56元,对其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违法行为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1倍的行政罚款9854.15元,共计罚款19742.71元。依据《江西省赣州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经办机构解除与上述两家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依据《江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药店主要负责人郭某英两次分别记11分,年度累计记22分,终止其医保支付资格,终止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医保部门已实行全国联网联动,被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郭某英1年内在全国所有定点零售药店不得再次登记备案为主要负责人。
三、湖南省娄底市老百姓大药房串换医保药品、违规刷卡套取医保基金案例
2025年6月,微信视频号曝光湖南省娄底市老百姓大药房部分门店将保健品串换成医保药品报销。经查,2025年5月20日至5月29日,涉事网友先后到11家老百姓大药房门店购买保健品,其中6家老百姓大药房门店在网友出示亲属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时未核实其身份,将保健品串换成医保药品进行结算,骗取医保基金支出。此前医保部门已全面部署开展相关自查自纠工作,涉事定点零售药店仍顶风作案。
2025年6月25日,娄底市医保局责令娄底市老百姓大药房6家门店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并处行政罚款,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该6家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依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6家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每人记9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2个月。
四、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永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串换药品欺诈骗保案例
2025年3月,绍兴市医保局对嵊州市永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机构药师郭某红将保健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结算64次,骗取医保基金支出2498.44元;药师俞某英将保健品串换成医保药品结算10次,骗取医保基金支出406.02元;药师屠某英串换药品3次,骗取医保基金支出80.53元;营业员茹某莉串换药品6次,骗取医保基金支出229.81元。
绍兴市医保局将检查情况移交嵊州市医保局处理。嵊州市医保局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责令嵊州市永乐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退回骗取的医保基金3214.8元,处骗取金额2倍罚款6429.6元,由医保经办机构解除与该机构的医保服务协议。在执法过程中,该定点零售药店个别人员故意隐瞒关键证据、拒不承认相关事实,对抗案件调查,性质恶劣。依据《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该定点零售药店的主要负责人吴某兰及药师郭某红、俞某英、屠某英各记10分,暂停医保支付资格4个月。
大家关注
证监会:始终把维护市场稳定作为监管工作首要任务
6部门:食品添加剂滥用问题综合治理行动已查办案件逾1.3万件
中央网信办:从严整治利用AI仿冒公众人物开展直播营销问题乱象
四部门发文:加强二手车出口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推动全行业“合规提质”
国家发展改革委: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
国家动态
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