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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动态 2023-04-18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公安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产经局:

近期,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按照“依法依规、便企惠民、保护权益、明晰责任、防控风险、分步实施”原则,联合印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川发改财金〔2025〕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2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信用代证”工作,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繁、难、久问题,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现将《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2:《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PDF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

市级政策 2025-06-12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5项数字国家标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中子辐射校准、拉挤板韧性测定、纤维增强材料试验、尘泥铋含量测定和钻杆用无缝钢管等5项数字国家标准,标志着我国国家标准数字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数字国家标准内容按照国际通用的可扩展置标语言(XML)规范进行结构化标记,将条款、图、表等内容要素进行分类存储与管理,具备丰富的样式输出与交付能力,是实现标准机器可读、可理解以及智能化应用的重要基础。

数字国家标准使用国家标准智能研制系统(SIDS)研制,实现了全流程在线协同,所有修订记录与版本信息可追溯,并建立明确的内容关联引用关系,有效避免了交叉冲突等问题,显著提升了国家标准研制的公开性、透明度与科学性。

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新立项国家标准已全部通过SIDS系统研制,目前已有4500余项国家标准纳入系统,数量接近全部在研国家标准的四成。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将持续推进标准数字化技术研发与系统升级,加快数字国家标准有效供给,以数字化手段持续赋能标准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工作提质增效。

国家动态 2026-07-07

一季度电力行业信用电力指数同比小幅增长

记者从日前在北京召开的2026年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获悉,2026年电力行业信用电力指数第一季度监测情况报告显示,本季度信用电力指数行业标准值为73.13分,较上季度增长0.22分。725家集团中,341家企业得分超行业标准值,占比47.03%。

中电联党委书记、常务副理事长杨昆强调,电力行业将重点拓展电力市场信用应用场景、统一招投标采信管理标准、创新"信用+融资"模式、拓展跨境电力信用服务、建强专业化信用人才队伍、厚植行业诚信文化,以拓展信用应用场景为主线、以培育行业诚信风尚为根基,持续深化电力信用体系建设。

一季度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消费稳中向好,电力供应持续绿色低碳转型,电力供需总体平衡。一季度全国全社会用电量2.51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2%。相关报告预测,2026年我国宏观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拉动电力消费需求平稳较快增长,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驱动相关行业用电快速增长。

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副主任陈静提出,希望中电联持续深耕电力行业信用制度、标准体系研究及信用评价落地应用工作,引导行业企业强化内部管控与自律约束,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及时梳理总结各类创新实践成果,久久为功培育行业诚信文化,持续优化电力领域营商环境。

中电联党委副书记、秘书长郝英杰作题为《全面推进信用应用树立电力诚信风尚——奋力谱写电力行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工作报告。报告提出,"十五五"将锚定全面推进信用应用、树立电力诚信风尚主线,到2030年建成制度完善、数据畅通、应用广泛、奖惩精准的信用体系,推动信用结果在电力市场、绿证交易、碳市场互认通用,让诚实守信成为电力行业最鲜明的标识。

本次会议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办,以“全面推进信用应用树立电力诚信风尚”为主题,系统总结近年来电力行业信用建设阶段性成效,集中发布行业年度信用电力指数监测情况、《中国电力信用体系建设指南及案例》等,并对下一阶段电力行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作出全面部署。

国家动态 2026-07-06

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合规提示 整治扫码缴费广告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扫码缴费弹窗广告遮挡界面、强制观看、关闭困难等民生痛点,近期,呼和浩特市、兴安盟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台合规提示,集中规范线下支付场景广告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前,商超、停车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普遍推行扫码缴费模式,但部分收费系统违规内嵌弹窗广告乱象频发。部分广告未标注醒目标识,刻意伪装成系统提示误导群众;关闭按钮隐蔽模糊、设置延时等待,甚至以观看广告、下载APP作为付款前置条件,严重扰乱正常支付流程,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呼和浩特市、兴安盟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向停车场经营者、商场超市经营者、各类收费系统运营企业以及相关广告经营者等发出“关于扫码缴费页面广告的合规提示”,要求所有弹窗广告必须显著标注“广告”字样,严格落实广告“一键关闭”制度,杜绝延时关闭、关广告即中断缴费、强制观览等违规设置,全面清理虚假诱导营销套路,清晰划分缴费操作区域与营销推广板块。

为持续净化线下消费支付环境,内蒙古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畅通投诉维权渠道,广大消费者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

国家动态 2026-06-16

四部门:推动实施创业模式引领行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创业模式引领行动的通知》。

通知提出,推进“科技成果+创业”模式引领。健全科技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使用、保障机制,支持引导科技人才创业。加强科技人才创业公共服务,支持科研人员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建立常态化研发成果智能供需对接机制,培养专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加速成熟科技成果对接。

推进“产业发展+创业”模式引领。完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建立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着力发挥骨干企业创新带动创业作用。大力培育乡村产业促进返乡创业,支持县域乡村发展配套产业和特色乡土产业,鼓励各类返乡入乡人员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推进“职业技能+创业”模式引领。推动技能培训与创业培训深度融合,优化“马兰花”创业培训模式,引导劳动者将职业技能转化为创业技能。开展梯次化的创业能力提升活动,培养一批技能创业带头人。积极培育打造技能创业品牌,挖掘培育技能型劳务品牌并开展标准化培训,提高劳务品牌创业成功率。

推进“民生需求+创业”模式引领。大力发掘民生领域创业项目,围绕居民消费需求开发个性化特色创业项目。打造多层次便民服务和新消费创业场景,建设创业友好生态圈。加强民生需求创业项目跟踪陪跑服务,建立重点孵化项目库。

国家动态 2026-06-15

四川省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操作指南

随着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升级改版,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系统已进行更新升级。为方便各市(州)或相关部门、群众快速了解专项信用报告开具流程,信用中国(四川)现发布新版《四川省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操作指南》,以供参考。



省内动态 2026-05-19

达州市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专题学习《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部署落实举措

为扎实做好《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办法》学习宣传活动走深走实,5月19日,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组织对《办法》进行专题学习,局党组成员、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信用修复对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二要持续推进贯彻落实。要筑牢主体责任,促进《办法》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业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最新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真正让信用修复服务实体经济。三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区发展改革局作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压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机制和举措,切实帮助失信企业纠正失误、重塑信用、轻装上阵,为达川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实信用支撑。

省内动态 2026-05-27

最高法披露一公司针对宇某公司提起恶意知识产权诉讼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及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专利权人露某美公司在明知宇某公司的有关机器狗产品不构成侵权,明显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在宇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关键时期针对宇某公司的多个型号机器狗产品反复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判令露某美公司全额赔偿宇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8万元。

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以“保护”专利权为名提起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

邓卓说,打击恶意诉讼、权利滥用等不诚信行为,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为而获益”和“不使非诚信者渔利”的司法理念,要让不法行为人付出沉重代价,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权利。

“精心算计”连续提起诉讼

露某美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营食品、农副产品、日用百货销售等,其经营范围与机器狗无关。而宇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国际知名的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机器狗、人形机器人等具身智能高科技产品的研发、制造。

“近年来,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曾作为原告,针对多家银行等企业向法院提起20余件专利侵权诉讼无一胜诉。”邓卓说。

2025年6月25日,露某美公司从关联公司处获得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仅仅5天后,露某美公司针对宇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宇某公司的Go2机器狗侵害涉案专利权。在该案一审期间,7月中旬,多家网络媒体即开始广泛报道宇某公司IPO辅导备案。

露某美公司又于两个月后以宇某公司的A2机器狗侵害同一专利权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宇某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认为露某美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及此前提起的Go2机器狗案均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露某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杭州中院于去年9月26日针对Go2机器狗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露某美公司向最高法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主张先行判决赔偿8000万元,并提交减免诉讼费用的申请,次日又提交《诉讼标的明确函》,将请求赔偿的金额调整为500元。最高法于今年2月3日作出Go2机器狗案的二审判决,认定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仿生毛皮特征、气体传感器、液位传感器相比,Go2机器狗不具备与前述三项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驳回露某美公司的上诉。

对于露某美公司在Go2机器狗案中的不诚信行为,该案二审判决明确指出:“露某美公司并未实际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经营范围也与涉案专利技术明显无关。其受让专利权仅5天就对宇某公司提起诉讼;虽声称宇某公司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但却仅主张500元的赔偿诉讼请求,又再要求‘以人民法院审计为准’。在一审已判定不侵权的情况下,二审还请求先行判决赔偿800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诉讼请求,又在一天后以书面方式确定为500元。露某美公司在一、二审中的前述行为可谓既精心算计、又反复无常,有违诚信原则,本院予以谴责。”

在Go2机器狗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杭州中院作出A2机器狗案的一审判决,认定A2机器狗也不构成侵权,驳回露某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认定露某美公司构成恶意诉讼,支持宇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判令露某美公司赔偿宇某公司8万元。露某美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

最高法于今年4月24日针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露某美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缺乏理据主观过错明显

权利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邓卓说,人民法院应当秉持系统观念、统筹考虑、综合判断,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标准,全面考量诉前因素与诉中因素、诉内因素与诉外因素等,在审查诉讼是否缺乏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起诉时机、诉讼风险、诉讼策略、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尤其是,对于权利人依据同一专利针对被诉侵权人的多个型号类似产品提起多个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在各个诉讼中的具体行为。

关于露某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二审判决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论述——

从客观方面分析,露某美公司提起系列侵权诉讼均明显缺乏事实根据。首先,被诉侵权的Go2机器狗及A2机器狗均明显不具备涉案专利的仿生毛皮特征,仅此即可简单、清晰地判断不构成侵权。露某美公司有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仿生毛皮特征为非必要技术特征的主张,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司法实践基本共识。

其次,露某美公司完全有能力和条件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取已经公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但其在两案中自始至终都未提供,且并无正当合理理由,而是反过来以证据易于灭失等明显与事实不相符的理由申请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调查取证、证据保全,显然缺乏正当理据。

从主观方面分析,露某美公司明知提起系列侵权诉讼均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且有关诉讼行为明显缺乏理据,主观过错明显。基于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的专业知识,尤其是以往曾提起20多起专利申请、专利侵权诉讼等情况,已能比较容易判断出,与Go2机器狗类似的A2机器狗不侵权,应当更加审慎、理性地决定是否针对宇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非在没有基本事实根据的情况下随意提起诉讼“维权”。

再从系列侵权诉讼的过程看,已有生效判决认定Go2机器狗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下,露某美公司明知Go2机器狗和A2机器狗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争议点基本一致,在A2机器狗也显然不侵权的情况下,仍继续推进本案诉讼并坚持上诉,甚至坚持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宇某公司提交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记录及财务账册或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司法审计,主观过错较为明显。

“两案审理期间,正值宇某公司IPO处于监管问询、更新招股说明书的关键节点。”邓卓说,由此导致宇某公司必须依法履行与IPO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就侵权诉讼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向监管机构及潜在投资者作出专项说明及风险提示,引发不必要的市场疑虑,显然会对宇某公司的IPO进程带来负面影响。露某美公司对此显然是明知且有意推进的,存在更为明显的主观过错。

邓卓说,诉讼过程中露某美公司反复无常地变更诉讼请求,诉讼主张自相矛盾,并明确表示其还将就涉案专利针对宇某公司的不同型号类似产品的机器狗继续提起诉讼。且在Go2机器狗案二审判决已经谴责露某美公司在该案一、二审中的有关诉讼行为的情况下,露某美公司还继续推进本案诉讼,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露某美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理由牵强附会,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证其诉讼不诚信。

强调诚信维护公平竞争

本案二审判决提及“露某美公司的有关诉讼行为直接造成了宇某公司的损害结果。宇某公司在本案中反诉主张的8万元赔偿数额可谓微乎其微,仅系象征性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恶意诉讼损害赔偿如何计算?邓卓说,原则上,因恶意诉讼给对方造成的财产保全损失、商业机会丧失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对恶意诉讼的合理支出等,均可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本案二审判决中强调,诚信原则是贯穿于包括专利权行使在内的民事活动以及民事诉讼全过程的基本原则,提起和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时必须恪守诚信原则,不能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将实质上滥用权利的所谓“维权”行为作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与正常司法秩序的工具。

“唯如此,才能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被投机者利用,增强创新主体和投资者的发展信心,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邓卓说。

国家动态 2026-05-27

德阳探路知识产权金融改革:让“知产”变“资产” 为新质生产力“贷”来“活水”

发展新质生产力,如何破解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抵押、融资难”的老问题?

在四川德阳,一场以知识产权金融为核心的改革给出了答案。

截至2025年末,德阳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6.18亿元,惠及企业120余户,让“沉睡”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真正变成了流动的资本。

打破“评不准、转不动”魔咒三种模式让融资不再是“雾里看花”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风险分担难、交易流转难,曾是横亘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三座大山”。德阳市发展改革委从制度创新入手,打出一套组合拳。

组合抵押盘活资产。德阳突破传统单一专利质押局限,探索“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灵活模式。制药企业金瑞基业正是通过“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组合拳,一举获得2亿元融资,研发设备快速落地。

风险共担给银行“壮胆”。当地建立“银行贷款+保险保证+政府补偿”三方共担机制,设立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贷款贴息、评估费、保费给予最高50%补助。银行敢贷、愿贷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银企协商自主估值。推动银行建立内部价值认定小组,引入“质权估值”银企协商模式。建设银行德阳分行通过内部模型快速评估商标价值,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让企业不再为“评多少钱”来回跑路。

让企业唱主角小微企业也能“知产”变“金砖”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德阳的金融赋能不只盯着大企业,更精准滴灌中小微企业。

依托“天府信用通”平台,德阳建立科技企业动态名单库,定期发布融资需求清单,打造“7×24小时”线上对接机制。同时,指导长城华西银行制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让服务有标准、操作有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支持的触角还延伸到了乡村振兴和非遗传承。“中江挂面”这一地理标志品牌,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商标+数据知识产权”三合一质押,获得1亿元整体授信。传统手艺插上金融翅膀,老产业也能焕发新质生产力。

数据显示,在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120余家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60%,真正实现了“知产”变“资产”、创新有底气。

打通“政产学研金服用”闭环成果转化不再“卡在半路”

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生产线,往往卡在“最后一公里”。德阳着力构建全链条创新生态。

线上,智慧服务平台接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评估、质押、登记、交易等“一键通办”。绵竹高新区依托华为技术打造“1+1+4+N”智能体,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线下,围绕装备制造、光伏等重点领域筛选80余个优质转化项目入库,推动专利信息与产业招商深度融合。

风险保障也同步跟上。人保财险在当地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科技成果转化险等专属产品,覆盖研发、中试、产业化全周期。企业敢投、敢创的底气更足了。

从“沉睡资产”到“流动资本”,从“单打独斗”到“生态协同”,德阳的实践表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营商环境,正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一环。下一步,当地还将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融资、AI辅助估值等新场景,持续为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省内动态 2026-05-14

中央网信办全面部署推进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工作

针对部分短视频内容来源不清、真假难辨、混淆视听等突出问题,今年以来,中央网信办全面部署推进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工作。

1月以来,指导网站平台深入清理虚假摆拍等违规短视频52万余个,严惩违规账号6.8万余个,发布治理公告54期,并集中曝光典型案例。3月,指导抖音、快手、腾讯、小红书、哔哩哔哩、微博、淘宝、京东、拼多多、支付宝、美团、百度等12家平台先行先试,完善内容标注标签,对内容标注功能进行优化和测试。

近日,中央网信办总结12家平台试行经验,指导各地各网站平台全面推进落实三项工作:

一是规范短视频内容标注标签,明确网站平台必须为用户提供6类“必选标签”,并可根据自身实际提供其他“可选标签”。其中,“必选标签”包括“含有虚构演绎内容”“含有AI生成内容”“含有营销信息”“内容为转载”“内容为个人观点”和“无需标注”。真实生活记录类短视频可选择“无需标注”标签,该标签不在短视频页面呈现。

二是将内容标注设为短视频发布必经环节,发布者必须从“必选标签”中选择一项,才能发布短视频。

三是对新增短视频标注情况加强审核,对存量短视频进行分批回溯,对未规范标注的,进行补标或纠正,并对相关发布者进行教育警示,推动实现短视频内容应标尽标。

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加大对网站平台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要求进行标注的账号和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网站平台,依法严惩并公开曝光。希望各网站平台、短视频发布者和广大用户自觉遵守标注规范,共同打造健康、有序、可信的短视频环境。

国家动态 2026-05-1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2025年3月21日)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

(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政策 2025-03-3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政策 2025-06-26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1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

1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三条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政策 2025-11-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28日

(本文有删减)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政府部门指导建立的通过跨部门跨领域归集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在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二、加大平台建设统筹力度

(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加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并根据需要向部门和地方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联通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坚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金融基础设施定位,为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征信服务。

(二)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各地区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有序做好资产划转、数据移交、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

(三)加强对地方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的标准,优化信用信息服务,促进地方平台规范健康发展。依托城市信用监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强对提升平台数据质量的指导。充分利用现有对口援建机制,进一步深化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合作,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推进“信易贷”工作。

三、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四)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破除数据壁垒,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有效拓展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与深度。

(五)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效率。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

四、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

(六)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七)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

(八)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九)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鼓励地方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立银行机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建立“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

(十)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制定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运营条件和标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提升信用融资供需匹配效率。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有效保障物理归集信息安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地方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鼓励地方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附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附件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国家政策 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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