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动态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乐山市公安局 关于转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 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市级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高新区产经局:
近期,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按照“依法依规、便企惠民、保护权益、明晰责任、防控风险、分步实施”原则,联合印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川发改财金〔2025〕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2025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信用代证”工作,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繁、难、久问题,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获得感,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现将《实施方案》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公安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附件2:《四川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PDF
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乐山市公安局
2025年6月4日
市级政策
2025-06-12
四川省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操作指南
随着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升级改版,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系统已进行更新升级。为方便各市(州)或相关部门、群众快速了解专项信用报告开具流程,信用中国(四川)现发布新版《四川省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操作指南》,以供参考。

省内动态
2026-05-19
达州市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专题学习《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部署落实举措
为扎实做好《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办法》学习宣传活动走深走实,5月19日,达川区发展和改革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组织对《办法》进行专题学习,局党组成员、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信用修复对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二要持续推进贯彻落实。要筑牢主体责任,促进《办法》具体规定与工作实践有机结合,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业务人员依法履职能力,确保最新规定和要求得到落实,提升信用修复工作质效,真正让信用修复服务实体经济。三要发挥统筹协调职能。区发展改革局作为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压实工作责任,不断完善机制和举措,切实帮助失信企业纠正失误、重塑信用、轻装上阵,为达川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实信用支撑。
省内动态
2026-05-27
德阳探路知识产权金融改革:让“知产”变“资产” 为新质生产力“贷”来“活水”
发展新质生产力,如何破解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缺抵押、融资难”的老问题?
在四川德阳,一场以知识产权金融为核心的改革给出了答案。
截至2025年末,德阳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6.18亿元,惠及企业120余户,让“沉睡”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真正变成了流动的资本。
打破“评不准、转不动”魔咒三种模式让融资不再是“雾里看花”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风险分担难、交易流转难,曾是横亘在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三座大山”。德阳市发展改革委从制度创新入手,打出一套组合拳。
组合抵押盘活资产。德阳突破传统单一专利质押局限,探索“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灵活模式。制药企业金瑞基业正是通过“融资租赁+知识产权质押”组合拳,一举获得2亿元融资,研发设备快速落地。
风险共担给银行“壮胆”。当地建立“银行贷款+保险保证+政府补偿”三方共担机制,设立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池,对贷款贴息、评估费、保费给予最高50%补助。银行敢贷、愿贷的积极性明显提升。
银企协商自主估值。推动银行建立内部价值认定小组,引入“质权估值”银企协商模式。建设银行德阳分行通过内部模型快速评估商标价值,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间,让企业不再为“评多少钱”来回跑路。
让企业唱主角小微企业也能“知产”变“金砖”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德阳的金融赋能不只盯着大企业,更精准滴灌中小微企业。
依托“天府信用通”平台,德阳建立科技企业动态名单库,定期发布融资需求清单,打造“7×24小时”线上对接机制。同时,指导长城华西银行制定《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管理办法》,让服务有标准、操作有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支持的触角还延伸到了乡村振兴和非遗传承。“中江挂面”这一地理标志品牌,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商标+数据知识产权”三合一质押,获得1亿元整体授信。传统手艺插上金融翅膀,老产业也能焕发新质生产力。
数据显示,在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120余家企业中,小微企业占比超过60%,真正实现了“知产”变“资产”、创新有底气。
打通“政产学研金服用”闭环成果转化不再“卡在半路”
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到生产线,往往卡在“最后一公里”。德阳着力构建全链条创新生态。
线上,智慧服务平台接入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评估、质押、登记、交易等“一键通办”。绵竹高新区依托华为技术打造“1+1+4+N”智能体,为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线下,围绕装备制造、光伏等重点领域筛选80余个优质转化项目入库,推动专利信息与产业招商深度融合。
风险保障也同步跟上。人保财险在当地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科技成果转化险等专属产品,覆盖研发、中试、产业化全周期。企业敢投、敢创的底气更足了。
从“沉睡资产”到“流动资本”,从“单打独斗”到“生态协同”,德阳的实践表明: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营商环境,正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一环。下一步,当地还将探索数据知识产权融资、AI辅助估值等新场景,持续为高质量发展注入金融“活水”。
省内动态
2026-05-14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2025年3月21日)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共建,坚持弘扬诚信文化,坚持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相互融合,坚持信用奖惩合理合法,构建覆盖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构建覆盖各类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深化政务信用建设。健全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完善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政府及其部门(含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商引资、人才引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出现失信行为的,按规定将其纳入信用记录,限制其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有效发挥事业单位异常名录作用,提升事业单位诚信自律水平。加强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二)加强经营主体信用建设。强化经营主体信用管理,支持经营主体完善合规经营制度、管控信用风险,引导经营主体诚信经营、守信践诺。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确保保密和敏感信息安全前提下,加强国有企业信用状况披露。鼓励经营主体主动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健全信用记录。
(三)加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公开,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引导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四)有序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依法依规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记录。加快推进法律、金融、会计、审计、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平台经济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等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自然人信用评价,用作为守信主体提供激励政策的参考,严禁将非信用信息和个人私密信息纳入信用评价。
(五)全面强化司法执法体系信用建设。加强法院、检察院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建立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础
(六)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严格界定公共信用信息范围,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其中属于失信信息的,要分类明确其失信严重程度。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
(七)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统一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根据需求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定期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深度联通、数据共享。研究加强区块链等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升商业合同信息、产业链信息、交易信息等共享水平。
(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中国”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对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使用的信用信息与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
(九)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授权运营管理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依授权开展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严禁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流通准入标准规则。鼓励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公益服务。探索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价值收益合理分享机制,依法依规维护公共信用信息资产权益。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信用奖惩协同。
(十)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程序。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
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强化对守信行为的激励。构建全方位的信用激励政策环境,为守信主体在公共服务中提供便利或优惠。鼓励平台企业用好大数据资源,为守信主体精准提供市场化、社会化激励。支持金融机构深入挖掘信用信息价值,持续提升守信主体融资便利化水平。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和退出的条件、程序。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在房地产市场、互联网、人力资源市场、能源中长期合同领域增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失信惩戒措施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行清单化统一管理。
(十三)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的渠道,优化信用修复规则,加强司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服务机构等修复协同。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将其移出相关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五、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健全本地区本行业信用评价机制,根据评价结果优化监管方式,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时,申请人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应先行受理。建立信用承诺践诺跟踪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十六)推进信用报告深度应用。推动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充分使用信用报告。大力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鼓励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交易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
(十七)加强对政府签订、指导签订合同等履约信用监管。强化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及时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等履约情况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经核实的合同履约情况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切实提高合同履约水平。
(十八)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涉农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明确采集责任,优化精简采集指标和评价规则,提升对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水平。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支持信用园区、街区建设。
(十九)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的赋码部门,健全赋码数据共享与校核机制。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标准。推动出台社会信用建设法,推动将信用规则纳入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政策出台前的综合评估,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
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市场化社会化水平
(二十)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创新信用评价、信用评级、信用评分、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以及环境、社会和治理评价等业务模式,有效支撑信用经济发展。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为。支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金融领域信用信息,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基础征信服务。优化个人征信市场布局,增加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供给。做优做精企业征信市场,探索发展聚焦细分领域的企业征信机构。全面加强征信监管,促进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十一)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按照实际应用需求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制度,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采集商业合同履约信息,支持有序推广赊销、分期付款、融资租赁等信用销售模式。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十二)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和平台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引导平台企业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为守法诚信经营主体提供更多优惠便利,对违法失信经营主体在平台规则内予以限制。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
(二十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数据跨境流通,有序开展跨境信用合作,推动信用评价、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持国内信用服务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金砖国家开展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合作。加强国际征信交流,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征信机构。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国际化发展。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本领域信用建设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做好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建立健全示范区后评价机制。持续开展城市信用监测。弘扬诚信文化,普及诚信教育,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的引领作用,持续开展“诚信之星”宣传和“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家政策
2025-03-3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中国”网站集中公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统一标准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信息。
二、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失信信息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以不予公示或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为3个月;一般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公示期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各领域具体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对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最短公示期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信用中国”网站接受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各类需要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则办理。各地要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信用修复线下服务窗口,帮助信用主体填报申请材料。
四、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鼓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本部门信息系统直接获取证明材料。鼓励推广“两书同达”模式,即向信用主体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确保信用主体第一时间知晓信用修复有关政策。
五、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修复。对已经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和信息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有关系统要与“信用中国”网站深度联通;对尚未建立相应制度和系统的部门和单位,“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六、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七、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修复后,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在本部门网站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信用中国”网站同步停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并将信用修复结果反馈申请人;有关部门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汇总、每日更新、及时共享各类信用修复结果,并为信用主体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下载服务。
八、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结果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后,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异议申诉,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九、协同推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企业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添加声明、更新信用评价结果等多种方式积极帮助企业暂时恢复信用,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暂时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推动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顺利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新评定企业信用状况,及时更新信用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共享更新后的信用信息,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信用中国”网站设立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专区,为企业提供信用修复服务。
十、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征信机构产品和服务涉及已修复、不再公示的失信信息的,应当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用中国”网站与征信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修复结果在征信机构同步更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通报更新不及时的征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督促征信机构强化征信业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提升数据准确性、及时性,严厉打击有偿删除、公示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信用修复相关制度规定立改废释工作,按照“信用中国”网站数据标准建设完善本部门信息系统,定期核实信用修复结果准确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统筹协调,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在受理办理、更新反馈、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强化协同,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明确信息共享范围、方式、频次,定期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成效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家政策
2025-06-26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2025年11月19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
1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五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信用修复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内信用修复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以下简称“授权机构”),承担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负责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和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
第七条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失信信息包括:
(一)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四)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可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分类原则,制定本领域失信信息具体分类标准,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未制定具体分类标准的,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最短公示期届满后,信用主体方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对达到最长公示期但未纠正失信行为或未完全履行相关义务的,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失信信息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对附带期限的处罚,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该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网站涉及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信用修复的办理
第十三条“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主体主动提出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异常名录等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并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推送给认定失信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办理修复。
对尚未建立信用修复系统的行业主管部门,“信用中国”网站为其开设账号,由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办理修复。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信用主体,可以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一)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以下材料:
(一)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二)信用承诺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信用中国”网站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的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办理修复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将信用修复结果告知申请人。失信信息认定单位作出不予信用修复决定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申请人对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不予修复决定,以及对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处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延长核查期限的,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的企业,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第四章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一条授权机构应当保障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线上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授权机构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第二十三条信用平台网站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确保信用修复信息及时同步更新。
第二十四条从“信用中国”网站获取失信信息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更新机制,确保与“信用中国”网站保持一致。信息不一致的,以“信用中国”网站信息为准。
授权机构定期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更新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更新修复信息不及时,影响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授权机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向其共享信息,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五章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五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失信信息认定单位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3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原失信信息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授权机构开展信用修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有不按规定办理信用修复、直接或变相向信用主体收取费用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政策
2025-11-2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2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3月28日
(本文有删减)
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
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是政府部门指导建立的通过跨部门跨领域归集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开展企业融资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综合性平台,在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深化信用大数据应用,保障信息安全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优化金融服务、防控金融风险,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
二、加大平台建设统筹力度
(一)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渠道。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总枢纽”功能,加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共享。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并根据需要向部门和地方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联通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作为向金融机构集中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的“唯一出口”,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的本领域信用信息服务不受此限制。坚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金融基础设施定位,为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征信服务。
(二)加强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对功能重复或运行低效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进行整合,原则上一个省份只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县设立的平台不超过一个,所有地方平台统一纳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实行清单式管理,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地方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各地区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平台整合,有序做好资产划转、数据移交、人员安置等工作,确保整合期间平台服务功能不受影响。
(三)加强对地方平台建设的指导。统一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的标准,优化信用信息服务,促进地方平台规范健康发展。依托城市信用监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加强对提升平台数据质量的指导。充分利用现有对口援建机制,进一步深化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合作,推动中西部地区加快推进“信易贷”工作。
三、优化信息归集共享机制
(四)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根据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将企业主要人员信息、各类资质信息、进出口信息等纳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见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破除数据壁垒,依法依规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省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有效拓展数据归集共享的广度与深度。
(五)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对已在国家有关部门实现集中管理的信用信息,要加大“总对总”共享力度。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统一数据归集标准,及时做好信用信息修复,健全信息更新维护机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着力解决数据共享频次不够、接口调用容量不足、部分公共事业信息共享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效率。根据数据提供单位需求,定期反馈数据使用情况及成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
四、深化信用数据开发利用
(六)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推送、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等服务,扩大信用信息查询范围,完善信用报告查询制度,提高信用报告质量。支持银行机构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加大信用报告在客户筛选、贷前调查、贷中审批、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七)开展联合建模应用。支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加工联合实验室,通过“数据不出域”等方式加强敏感数据开发应用,提升金融授信联合建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对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信用信息优化信贷产品研发、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等。
(八)开发信用融资产品。充分发挥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的信用信息集聚优势,因地制宜开展“信易贷”专项产品试点。加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三农”等特色功能模块,支持金融机构用好特色化信用信息,面向市场需要推出细分领域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提高信用贷款比例。
(九)拓展提升平台服务功能。鼓励地方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充分发挥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企业和金融机构优势,推动各项金融便民惠企政策通过平台直达中小微企业等经营主体。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依托平台建立银行机构、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等多方合作机制,合理简化融资担保相关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建立“线上公证”、“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
(十)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制定信用信息平台的授权运营条件和标准。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向包括征信机构在内的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稳步开放数据,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提升信用融资供需匹配效率。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加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完善平台对接、机构入驻、信息归集、信息共享、数据安全等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有效保障物理归集信息安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授权规范管理,强化数据共享、使用、传输、存储的安全性保障,提升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处置能力,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违法传播、泄露、出售有关信用信息。
(十二)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适当支持,引导地方平台和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合作,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鼓励地方制定支持信用融资的激励政策,对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帮助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激励。
附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附件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

国家政策
2024-04-02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全文如下。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循环高效畅通、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进一步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提升国民经济体系整体效能、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整体布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发挥征信市场积极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组织协调、示范引领、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
二、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
(三)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提升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鼓励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四)推进质量和品牌信用建设。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方面诚信要求,扩大国内市场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开展中国品牌创建行动,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中华老字号和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大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五)完善流通分配等环节信用制度。准确评判信用状况,提升资源配置使用效率。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六)打造诚信消费投资环境。鼓励探索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在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加强预付费消费监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依法实施市场禁入。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治理拖欠账款等行为长效机制。推广涉企审批告知承诺制。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加大推动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力度,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七)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发挥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对排放单位弄虚作假、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管理和约束机制。
(八)加强各类主体信用建设。围绕市场经济运行各领域各环节,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依法加强信用建设。不断完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长效机制,使诚实守信成为市场运行的价值导向和各类主体的自觉追求。
三、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
(九)优化进出口信用管理。引导外贸企业深耕国际市场,加强品牌、质量建设。高水平推进“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
(十)加强国际双向投资及对外合作信用建设。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力度,保持和提升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十一)积极参与信用领域国际治理。积极履行同各国达成的多边和双边经贸协议,按照扩大开放要求和我国需要推进修订法律法规。在信用领域稳步拓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服务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
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十二)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鼓励银行创新服务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农”、生态环保、外贸等专项领域信贷产品,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消费信贷。
(十三)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
五、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十五)健全信用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信息公开作用。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数据覆盖面和质量。
(十六)创新信用监管。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诚信缺失问题。
(十七)培育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各级有关部门以及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放数据,支持征信、评级、担保、保理、信用管理咨询等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征信业市场化改革步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提升行业诚信水平。
(十八)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深化互联网诚信建设。依法推进个人诚信建设,着力开展青少年、企业家以及专业服务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婚姻登记当事人等群体诚信教育,加强定向医学生、师范生等就业履约管理。强化信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强化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
(二十一)坚持稳慎适度。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二十二)推进试点示范。统筹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重点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信用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完善信用法治等方面开展实践探索。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成功经验。
(二十三)加强安全保护。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规范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加强信用领域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贯彻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依法监管信用信息跨境流动,防止信息外流损害国家安全。
国家政策
2022-03-29
阿坝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多部门开展“信用+拒赌防诈”宣传活动 助力诚信阿坝建设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建设,落实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及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部署,践行群众工作“石榴籽”工程,近日,州发展改革委联合人行阿坝州分行、马尔康市发展改革局及三大通信运营商,深入马尔康镇莫拉村开展“信用+拒赌防诈”宣传暨主题党日活动。
活动以“乡村坝坝会”为载体,现场播放主题宣传片,聚焦群众身边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详细拆解AI换脸、虚假投资、高考诈骗等诈骗套路,深入揭露跨境赌博与电信诈骗的严重危害。同时,工作人员立足社会信用建设,系统讲解信用政策、征信保护及失信修复相关流程,积极引导群众树立“守信有益、失信难行”的诚信理念,筑牢“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不参赌”的防诈思想防线。
现场还设置趣味抢答、咨询服务专区,通过答题赢礼品、一对一答疑解惑等互动形式,让信用知识与防诈技巧通俗易懂、入脑入心,有效营造“学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活动尾声,党员志愿者与群众一同开展环境卫生清洁行动,将生态保护行为与信用正向激励相结合,助力形成“守信向善、爱绿护绿”的社区风尚,进一步拓展“信用+基层治理”应用场景。
此次活动整合多方力量,将信用建设、平安反诈、志愿服务有机融合,一举多得、成效显著。下一步,州发展改革委将持续提升政治站位,常态化开展信用宣传工作,深化信用建设与民生服务、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为打造诚信阿坝、平安阿坝、幸福阿坝筑牢坚实基础。
省内动态
2026-05-08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人民法院治理欠薪典型执行案例,旨在总结各地治理欠薪工作中遇到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指导各地法院加大治理欠薪工作力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的5件案例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类施策,为办理不同类型欠薪案件提供参考。案例“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追究乳山市某驾培公司、宋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强调通过依法追究拒执罪,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倒逼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案例“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结38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强调快执接力快立快审,确保工资债权依法高效兑现;案例“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府院联动跨域协作全额兑现463名职工工资”强调推动府院联动跨域协作,全额兑现职工债权;案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妥善处理91人申请执行北京某大厦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强调执行工作实施穿透式财产查控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案例“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法院执结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突出人民法院拓宽被执行人执行路径,确保工资债权执行到位。上述案例体现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坚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落到实处。
据介绍,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治理欠薪的决策部署,对欠薪纠纷采取“快立快审快执”的审判执行工作方式,依法实施各种强制措施,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欠薪案件执行工作中,各地法院既注重以执行和解等方式恢复企业造血能力,又对恶意欠薪者采取相应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人民法院依托“一张网”系统建设应用,强化大数据查控与线下实地调查协同,确保有效查控可供执行财产。
据悉,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持续深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以交叉执行为牵引,立审执协调、终本出清、失信惩戒分级分类、队伍建设协同支撑的总体解决“执行难”工作模式统领下,推动各地法院不断强化执行措施运用,加大欠薪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妥善执行民生领域案件,助力兜牢民生底线,切实保障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国家动态
2026-05-07
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去年查办各类化肥质量违法案件3845件
眼下正是农耕时节,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化肥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查处化肥产品质量执法成效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化肥产品质量执法工作成效,发布典型案例,并介绍2026年农资产品监管执法工作部署。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化肥产品质量事关农民增收,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稽查专员嵇小灵介绍,全国市场监管部门紧盯行业乱象和质量短板,严厉查处化肥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不符合生产许可准入要求,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2025年,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各类化肥质量违法案件3845件,罚没金额514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0件。
据介绍,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依托“守护消费”铁拳机制,印发《关于强化2025年化肥质量执法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化肥产品质量执法工作,加强公开发布典型案件,形成有力警示震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品类、重点环节,加强协同联动,加强与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执法协同、联合办案,并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案件协查功能,实现全国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平级跨区域协查和辖区内纵向贯通,形成全国跨区域执法协查“一盘棋”格局;强化宣传引导,推动社会共治,坚持执法中普法,采用多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召开化肥行业协会和企业座谈会,督促化肥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质量管控制度,紧盯“忽悠团”和“游商”等重点群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近年来在化肥打假方面成效显著,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形成有力震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杨积军表示,近两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查处化肥案件690余件,实施行政处罚103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7件。在市场监管总局的组织指导下,该局查处一批化肥产品大案要案,先后查办了都安“10·18”、横州“12·8”、上林“1·28”等大案要案,其中联合多部门查办的都安“10·18”案打掉犯罪团伙一个,查获不合格复合肥料1945.38吨,起诉27人,12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年来持续开展农资领域专项执法打假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徐艳玲表示,近两年,全区立案查处农资领域案件300余件,货值金额2794.7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8件,为农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3065.8万元。先后查办“巴州12·30”“阿克苏3·25”“乌鲁木齐6·24”等大要案件。其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多部门查办的“库尔勒北洋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打掉10人以上跨省犯罪团伙1个,涉案化肥达2330吨,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集中体现了该局在农资打假方面的创新举措和执法作风。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起步之年。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对于稳定粮食生产、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嵇小灵表示,农资质量事关农业根基,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当前化肥等农资产品质量问题屡禁不绝,一些经营主体打着“新型肥料”的幌子,夸大功效和虚假宣传,违规生产并通过线上销售假冒劣质肥料产品。针对这些问题,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狠抓落实,扎实推进。
国家动态
2026-04-23
国家网信办等十部门联合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
近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海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有力措施。《规定》旨在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推广应用,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水平,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定》明确了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的原则、部门职责等。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电子单证的推广应用,分类分级管理电子单证系统,提升货物贸易和运输的数字化、便利化水平。明确各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依据各自职责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推动电子单证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出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促进电子单证的规范应用和生态繁荣发展。
《规定》明确了促进电子单证应用的措施。提出鼓励货物贸易、物流、金融等领域机构和企业在开展业务时认可、使用电子单证。明确鼓励相关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在电子单证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风险防范等方面开展协作。规定国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电子单证领域标准制定工作。提出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电子单证系统相关服务支持方采用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加强对电子单证信息的互认共享。
《规定》明确了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要求。规定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应当实现的功能,明确评价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的因素。鼓励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系统可靠性认证。规定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等主体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向境外提供与电子单证有关的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数据出境的相关规定。
《规定》明确了监督管理要求和法律责任。规定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及管理要求,对电子单证系统建设运营和电子单证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含义和施行时间。
国家动态
2026-04-22
雅安市:晒出融资“明白账” 贷”来发展新动力
一张“企业贷款明白纸”,究竟能释放多大的金融红利?在雅安,这组数据给出了有力回答:截至2026年2月末,全市已有1391家企业受益,明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1817笔,涉及贷款金额236.04亿元;新发放企业贷款利率较明示工作首月下降0.15个百分点,预计每年可为辖区企业节约费用3555万元,其中银行主动承担的担保评估、抵押等第三方服务费达15.22万元。
这些数字的背后,是雅安金融系统用一张“企业贷款明白纸”,让企业贷款成本“看得明、算得清、降得下”,真正把惠企利民落到了实处。
构建“1+1+N”体系
筑牢工作推进“压舱石”
融资成本看不明白、隐性费用防不胜防,长期以来,这些问题都是困扰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心病”。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四川省分行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以下简称:明示工作)部署,雅安以此为切口,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重要抓手。
“绝不能搞成一阵风,要建机制、立规矩、见长效。”人民银行雅安市分行明确思路,迅速构建起“1个专班牵头、1项方案引领、12家机构落地”的“1+1+N”工作体系。
一个专班强统筹——由人民银行分管负责人任组长、辖区12家银行机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成立,定期调度进展、通报情况、破解难题,形成闭环推进机制。
一项方案明路径——结合雅安实际量身定制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清单与时间节点,依托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会议层层部署,确保每家机构“方向清、路径明”。
N家机构抓落实——指导各银行机构制定专属实施细则,组织专题培训,手把手教会一线客户经理使用“企业贷款明白纸”及融资成本计算器,确保政策执行“一把标尺量到底、一个标准贯到底”。
这套组合拳打下来,明示工作迅速从“纸面”落到“地面”,从“要求”变成“习惯”。
晒出融资成本
算清惠企利民“明白账”
“以前贷款,利率写得很清楚,可担保费、评估费、抵押登记费这些费用到底有多少、谁来出,总是雾里看花。”不少企业负责人曾有过这样的困惑。
如今,一张“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清单”让所有费用“晒在阳光下”。这张“企业贷款明白纸”不仅列明贷款利率,还逐项列出担保费、评估费、抵押费、保险费等各项第三方服务费用,并折算成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企业拿到手就能算清“总账”。
一家科技型企业向工商银行雅安分行申请4500万元贷款,银行主动出具“企业贷款明白纸”:贷款利率3.69%,担保费1.8%,各项费用一目了然。“隐性费用没了‘藏身之处’,融资更安心了!”该企业负责人表示。
个体工商户同样收获了“意外之喜”。雅安市商业银行向一家个体工商户发放133万元贷款,不仅明示了全部费用,还主动为其承担2060元的担保评估费和抵押费用,折合年化费率0.15%。这样一来,这家个体工商户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仅2.85%。“银行不仅给贷款,还帮我们省费用,这是真让利!”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说。
不仅如此,能源公司也打消了“成本顾虑”。一家能源公司因流动资金短缺,向雅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220万元融资,起初担心“隐形收费”推高成本。随后,该银行客户经理带着“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清单”上门,进行逐项核算、清单化列示,同时主动挖掘政策优惠空间,将原拟执行的4.85%利率下调至3.1%,且以信用方式发放、无任何附加费用。企业当场签约,资金难题迎刃而解。
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折射出“明白账”带来的深刻变化:银行从“被动明示”转向“主动服务”,企业从“心存疑虑”转向“放心贷款”,银企互信在透明的成本清单中不断加固。
构建宣传矩阵
画好政策传导“同心圆”
好政策要落地,更要让企业“找得到、用得上”。雅安市着力构建“线上+线下”联动的立体化宣传矩阵,让明示政策“飞入寻常企业家”。
线上拓面,放大声量——雅安市各银行机构纷纷发布系列宣传报道,以鲜活案例解读政策内涵,制作通俗易懂的图解、短视频,在微信公众号、政府融资服务平台等渠道广泛传播,营造“透明融资、互信共赢”的良好氛围。
线下提质,触角下沉——各银行机构依托银行营业网点主阵地,用电子屏滚动播放明示政策要点,柜面摆放“企业贷款明白纸”样表与宣传手册,让每一位前来咨询的企业主都能轻松看懂。
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雅安市分行党委班子带队深入县(区)、走访企业、调研银行,组织召开政银企座谈会,面对面倾听企业诉求、点对点解决明示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实现了“融资信息互通、问题闭环解决”。
从“企业端”到“个人端”
明示工作再升级
明示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只是第一步。近日,记者从人民银行雅安市分行获悉,下一步,雅安市将持续扩大明示工作覆盖面,推动明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工作,让更多市场主体享受到“透明金融”的便利。同时,强化宣传推广与成果运用,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推动融资成本透明化、标准化,助力雅安实体经济“轻装上阵、专注发展”。
一张“企业贷款明白纸”,晒出的是金融服务的诚意,“贷”来的是实体经济的底气。在雅安,金融“活水”正以更清澈、更温暖的姿态,润泽千企万户,为稳增长、促创新贡献源源不断的金融力量。
省内动态
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