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工作手册
一、“信用修复”事项基本信息
(一)办理形式:现场办理
(二)办理层级:市级
(三)实施主体: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四)受理条件:被列入对象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之日起满12个月,可以申请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实施职业或者行业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不予提前移出。
(五)修复周期:依申请确定可以进行信用修复的信息,应急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报送省、国家进行复核。
(六)部门业务支撑电话:乐山市应急管理局0833-2132417。
二、受理材料
申请书和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三、常见问题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根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的相关规定,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对象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提前移出申请:
(一)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
(三)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应当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应急管理部门自受理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决定是否准予提前移出。
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提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应当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信用修复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
信用修复主体可以电话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准备好相关资料到现场办理。
二、提交修复申请
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不限,需写明对应事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准备相关材料
材料一:已履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二: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四、查看修复进度
电话咨询受理信用修复的应急管理部门。
五、查看结果
在作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负责移出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修改有关信息,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应急管理部门以电话或短信形式告知信用修复结果。
信用信息修复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