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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专款专用让农民工吃上“定薪丸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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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出台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工资保证金两项新规

  山东:专款专用让农民工吃上“定薪丸”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两项规定,从制度层面为规范山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让农民工吃上“定薪丸”。

  此次实施的两项规定,结合山东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和各方主体责任,对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以及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制度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根据规定,总包单位应当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于每月10日前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20%,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8%,市政、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不低于12%,并满足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考类似项目比例执行。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实际对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参考比例进行规范和调整。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山东明确,工资保证金制度由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社行政部门具体实施。条件具备时,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者先行清偿对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总包单位未依据相关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由具体实施的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两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统一管理部门,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将对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发挥源头治理作用。下一步,山东将持续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山东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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