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据悉,这是湖南省首部关于社会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对惩戒失信和社会信用信息保护进行了细化规定,旨在构建科学、规范、公平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否完善是衡量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高效公正的信用交易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目前,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区完成社会信用立法工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立法经验看,“约束+激励”是社会信用立法的总体方向。笔者认为,在约束层面,应当重点打击各类严重失信行为,采取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融资信贷等惩戒措施,让严重失信者寸步难行;在激励层面,应当对守信主体给予优惠便利,并适当增加交易机会,以此降低守信主体的市场交易成本,让诚信成为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担负着引导、示范、监督和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在推进社会信用建设过程中更需要率先垂范。为此,要突出抓好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对政府及其部门的守约践诺、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立起“铁规矩”。例如,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对相关主体进行补偿。通过划定“硬杠杠”,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时时讲诚信、处处守诺言。
总之,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普遍建立信用约束和激励机制,在全社会构建起“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新格局,不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作者:陈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