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社会信用;信用治理;建设;法治;高质量发展;应用;发展格局;制度
信用在规范社会关系、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立足新发展格局,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系统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需从如下四个方面发力。
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基础建设。与自发、主观的声望评价相比,基于法治的社会信用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是社会信用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工具的前提。因此,法治基础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社会信用法治基础滞后的现象,导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条块分割”“标准不一”“政策抵牾”等问题。因此,应加快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同时,也要鼓励各地结合具体实际探索制定地方性社会信用法规,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法律对社会信用信息归集与传输、社会信用等级评定和整合利用、社会信用应用范围和奖惩层次等进行明确规定,围绕信用承诺、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激励惩戒以及修复等工作,逐步构建起要素完整、相互支撑的制度体系和标准体系。
推进社会信用治理单元建设。社会信用治理单元是营造守信践诺信用环境、推动社会信用治理效能转换的能动性要素,也是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载体。社会信用体系就像一台机器,每一个信用治理单元如同这台机器的部件。只有每一个部件都正常运转,整台机器才能正常运转。从组织属性看,社会信用治理单元可分为政府性治理单元、社会性治理单元和市场性治理单元;从空间位置看,它可分为行业性治理单元和区域性治理单元;从职责范围看,它可分为引领与协调治理单元(如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等)、行动与遵循治理单元(如乡村、社区、社会组织等)等。应以系统理念来构建社会信用治理单元,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社会信用治理单元网络,避免出现“结构性缺失”。推动各类社会信用治理单元的协同联动,释放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治理效能,避免出现“碎片化治理”。通过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升社会信用治理单元的行动能力,切实发挥其治理功能。
推进社会信用广泛深度应用。《意见》明确指出,“积极探索创新,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解决制约经济社会运行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实现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衔接,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客观而言,在金融信贷、纳税缴费、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社会信用的应用较为广泛,也释放了积极效能。但整体来看,目前社会信用的应用范围仍较为有限。因此,应提升社会信用体系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的能力,围绕区域一体化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等实践所需,发挥社会信用的作用。应拓展社会信用的应用领域,实现社会信用建设与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文明创建等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行业性社会信用治理单元的作用,切实推动“信用+”工程落地医疗、养老、家政、旅游、购物、餐饮、健身等领域,融入“寻常百姓家”的生活生产日常。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均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丰富、所涉甚广。从建设成效上看,高质量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坚持均衡发展、整体协调原则。一是实现社会信用领域的均衡发展,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信用领域的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二是实现社会信用功能的全面发挥。目前,各地更多关注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方面的作用,而基于社会信用的激励、服务举措相对滞后。应坚持负向惩戒和规制、正向激励和服务齐头并进,依法兼顾社会信用的两种功能。三是实现空间和区域的协调推进。受经济基础、治理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度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区域合作机制、结对帮扶机制等,实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空间和区域协调推进。
(作者:安建增,单位: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