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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了解四川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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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这些行为将受惩戒 

  ●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逾期不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千万不能借给他人冒名使用,否则将受到信用惩戒,暂停医保报销……6月17日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该局近日出台《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四川范围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信用管理。

  分类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档案 

  省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是指医保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药师及医技人员,以及全省医保参保人员等进行信用动态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信用监管、信用奖惩等管理活动。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省医疗保障局将针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参保人员等信用主体,分类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档案。市(州)、县(市、区)医保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信用主体信用档案审核、更新。信用档案内容包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评价信息、历史信用信息、信用监控信息等。

  参保人员三种行为将受到信用惩戒 

  按照《暂行办法》,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机构的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通过评价指标模型和算法进行分级分类评价,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E五级。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药师及医技人员,以及全省医保参保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扣分,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关注、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五级。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零售药店,医保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后,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医保参保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把本人医保卡交给他人冒名使用的;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逾期不退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将被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并下调信用等级。

  新闻背景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对医保基金使用信用管理进行了制度化安排,提出“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信用管理为基础,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格局”“建立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定点协议管理等相关联”。2019年、2020年,四川省部分市(州)开展了国家级、省级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取得了可借鉴经验。

文章关键字:一起了解四川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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