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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专家解读之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迎来春天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01日|
专栏: 信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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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服务市场的规范与发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和政府采购信用产品提供了政策依据,为信用服务业发展指明了方向路径,夯实了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

“十四五”以来,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在信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下,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政府令的形式颁布《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湖南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在“信用中国(湖南)”信用服务机构建档的省内外信用服务机构已有12家,省级和各市州信用服务行业协会达25家,长沙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长沙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纷纷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制定了信用建设相关团体标准。信用服务行业已从传统的征信、评级业务,向调查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诚信文化宣传等全面发展。

总体来看,我省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依然任重而道远。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协同管理格局尚未形成;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信用服务机构承诺等级、恶意压价竞争、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信用服务从业人员数量不足,人才需求缺口大,缺乏专业系统培训。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规范,营造风清气正、有序规范的良好市场环境成为当前我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有助于凝结共识,明确方向,更好地推动我省信用服务业可持续的发展。

信用服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相比较一般市场主体,其失信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性质更恶劣,因此,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从政府监管、自身信用建设等方面对信用服务行业的规范进行了明确。《条例》对政府部门如何在新形势下培育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之有效的政府培育和监督管理将为信用服务行业开拓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是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条例》指出信用服务机构在收集、处理社会信用信息和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依规经营,只有不断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赢得政府、市场的信任,享受到信用服务市场的红利并逐渐发展壮大,《条例》为信用服务机构提升公信力和竞争力明确了基本前提。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支撑和保障。信用数据是信用服务行业开发产品和服务的核心要素,《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公共信用信息和非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提供和披露进行了规定,为信用服务机构基于社会信用信息开发信用产品和服务提供了政策依据,有助于信用服务行业持续获取信用数据资源、降低信用数据获取成本和风险,必将进一步激发信用服务行业创新动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分别从产品和服务、行业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给出了方向性指引。信用服务市场的不断扩张,尤其是以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事业单位为代表的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以及培训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需求的稳健增长,以及以大数据和区块链等技术为基础的信用科技的日益成熟,将为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和技术基础;由信用服务行业协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共同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划和管理规范,增强行业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将整体提升信用服务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人才是核心,《条例》立足长远和全局,在鼓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育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同时,也高度重视人才引进的问题,推动人才培养与行业发展同向同行,将为我省信用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综上所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信用服务行业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信用服务机构作为自身信用建设的主体和行业信用建设的推动者,要充分发挥引导、协调、组织的强大功能,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公信力,当好政府推动信用建设的参谋和助力,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一、持续推进自身规范化建设。一是建立信用档案。在具备基本服务能力的条件下,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档,规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加强信用软环境建设。二是加强信息公开。严格按照登记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各类信用服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信用建设纳入制度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财务、重大资产变化等信息,就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信息采集。研究制定服务对象的信用信息收集标准,信息采集应当坚持客观、严谨、准确的原则,建立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服务对象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健全服务对象信用档案。四是规范业务开展。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协助推动行业信用标准的制定,依据政府部门认定或发布的政策、标准进行信用评级评价,提高行业组织信用服务的专业化。信用评价工作要以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同时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操作流程,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评价方法、标准、结果等应当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积极宣传信用评价结果,提高信用评价工作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五是提高管理能力。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加强服务对象信用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增强服务对象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建立科学的信用管理流程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提升服务对象综合竞争力,形成有效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二、完善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一是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从业人员思想道德和素质,培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营造良好的诚信执业氛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将推动诚实守信作为从业人员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二是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制定发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划等。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提高信用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倡导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协调服务对象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关系,维护服务对象和行业整体利益。三是践行诚信承诺。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进行公开承诺,做到不强行服务,不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创新诚信服务方式,打造诚信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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