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沐川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沐川县大拇指广场联合开展“诚信尚俭共享食安”主题宣传活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活动中,法院干警们向群众重点普及了“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知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向群众讲解相关法律规定、案例等法律知识,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百余份,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群众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
被告人祝某容在沐川县内经营沐川县某禽屠宰店,其为追求畜禽脱毛效果,在明知不能使用工业松香对禽畜进行脱毛处理的情况下,于2023年两次购买工业松香共12.2斤,并于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12日期间,在其经营的屠宰店内使用工业松香对顾客委托加工的鸭子进行脱毛加工后交还给顾客食用,每只鸭子收取15元加工费,期间共加工处理鸭子40余只,收取加工费600余元。经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公安机关查获的用于脱毛的送检样品鉴定,送检样品主体成分为松香酸,即工业松香,含有酯类物质。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规定,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容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祝某容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祝某容违法所得60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祝某容所有的作案工具铁锅1个、锅勺1个、松香一袋1.235千克,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祝某容作为餐饮行业从业者,应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但其为谋取不法利益,罔顾消费者健康安全,实施了本案所述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惩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下一步,沐川法院将持续推进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审判行动,严格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