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人社部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哪些情形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呢?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失信人名单是谁认定的?
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会有什么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并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人惩戒期限有多久呢?
因发生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情形: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因发生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