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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诉讼须诚信,一男子伪造证据被罚3000元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18日|
专栏: 失信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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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双桂法庭庭长熊羚伊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时,发现原告陈某篡改借条、伪造证据,对此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法官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1年5月20日,被告青某向原告陈某出具借条一张、收条一张,载明青某欠陈某三万元。因青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陈某遂一纸诉状起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和借条复印件等证据材料。立案之后,被告青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然而,承办法官在翻阅诉讼卷宗时细心地发现,原告提交的诉讼材料中的借条原件和复印件内容竟然不一致。其中借条原件关于利息的约定载明“借款利息月利率1.25%”,而原告立案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中,关于月利率的约定却是空白的。

对此,法官要求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质询。询问原告后,原告陈某承认借条“借款利息月利率1.25%”中的“1.25%”系自己事后自行添加的,并不是被告青某所写。

对于陈某恶意篡改证据的不诚信行为,法官询问陈某是否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陈某竟然毫不在意地回答道:“站在我的角度,我认为我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借条系证明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的关键证据。本案中,陈某自行涂改借条原件,在借条原件上添加关于利息约定的内容系不诚信行为。经过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告伪造证据的行为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承办法官表示,无论基于法律层面还是公民诚信守信原则,当事人都必须认识到,在诉讼过程中随意添加、篡改证据内容是不诚信诉讼行为之一,可能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影响判决结果,还会收到法院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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