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制定的地方标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第1部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2部分:法人和其他组织》,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北京市在2007年发布了DB11/T 467.1—2007《信用信息目录 第1部分:个人》、DB11/T 467.2—2007《信用信息目录 第2部分: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决定修订DB11/T 467.1—2007 DB11/T 467.2—2007,并更名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1部分: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第2部分: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标准修订立项后,由北京市大数据中心牵头的起草组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参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文件,高质量编制标准,并积极征求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和业界资深人士对标准内容进行论证,保障了标准的编制质量。
标准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公共信用信息分类、数据项规则、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容、附录等部分,适用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管理。
标准修订发布意义重大。第一,本标准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范围,有效避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的泛化,有助于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规范性,提高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第二有助于提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的数字化水平,提升信用信息数据处理效能,助力信用服务市场转型升级。第三,加强信用主体自身信用信息保护,提高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水平。(北京信标委 张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