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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6起首违不罚典型案例公布

乐山新闻网讯(记者周柳)4月11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乐山市“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2023”新闻通报会。会上公布了6起首违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乐山市犍为县肖某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介绍:当事人肖某于2023年1月20日起,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位于犍为县玉津镇开设饰品店,对外销售美发饰品、日杂用品、化妆品等商品,至2023年1月30日被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并积极主动改正,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许可类经营项目,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犍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二:乐山市五通桥区某眼镜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3日,五通桥区市场监管局对五通桥区某眼镜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配制眼镜过程中使用的验光仪、焦度计、验光镜片箱、瞳距仪4种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五通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三:乐山市市中区张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2022年12月5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前往市中区凤州路某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有40件“蓝月亮SCR-20230411-ohwf.png”薰衣草香亮白增香深层洁净护理洗衣液,摆放在库房内。因该店铺还未正式营业,该批洗衣液还未进行销售。经“蓝月亮SCR-20230411-ohwf.png”商标权所有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授权的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蓝月亮SCR-20230411-ohwf.png”洗衣液产品为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时间短,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商品购进渠道,侵权商品还未售出,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的40件洗衣液、不予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乐山市夹江县某理疗馆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案

案情介绍:2023年2月13日,夹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夹江县某理疗馆未报送2021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属于三年内初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违法行为单一,案发后主动改正进行年度申报,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五:乐山市金口河某宾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2023年1月16日,接群众举报,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农业局,对举报人反映的某宾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餐厅电子菜单中有菜品“喜笑颜开(香酥小河鱼)”字样。该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喜笑颜开(香酥小河鱼)”半成品进行检查,确定该菜品原料并非小河鱼。另查明于2023年1月12日起,该宾馆负责人要求其宾馆员工将包含“喜笑颜开(香酥小河鱼)”菜品的菜单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展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仅发布4天),案发后主动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金口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六:峨眉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布含绝对化用语广告案

案情介绍:峨眉山市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抖音平台注册、认证用户名为当事人企业名称的抖音号,用于宣传其汽车销售服务。当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19时45分起通过该抖音号发布自行制作的视频,视频内容包含“我们呢会给你保证全市最低价”等广告内容。2023年2月21日被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含“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5天),案发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危害后果轻微,且属于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和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等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