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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宣传】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

附件:2017-005(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制度)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27号).pdf

乐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行政管理、社会治理和市场自律体制机制,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信用氛围。

——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切实做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建章立制工作。

——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公示渠道,增强信用奖惩机制的社会参与度和工作透明度。

——用信倒逼。坚持以用促建、建用并举,重视信用市场的培育,加大推进信用奖惩运用,将奖惩执行和制度建设有机结合。

——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到2020年,全面建成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自然人、社团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信用信息的查询、共享和管理,并与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制定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信用修复机制和跟踪问效机制。全面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平台为基础、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技术支撑。

1.建立联合奖惩目录清单。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管理职能和权力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汇总,形成联合奖惩目录清单(以下简“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处理措施、实施事由、奖励事由、法律依据、联合惩戒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相关单位不得对目录清单之外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奖惩。(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体系。

建立健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期间,相关单位和县(市、区)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将本地、本单位整理归集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等信息,与市级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保持数据更新,实现与有关职能部门、公共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共享。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成后,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征信评级机构等组织掌握的信用信息数据全部归集到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政务信息与社会信息的互联互通。

强化平台激励和惩戒警示功能。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资质认定、荣誉授予时,要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联合奖惩信息查询嵌入审批、监管等工作流程中,通过技术手段来辅助和倒逼联合奖惩工作的开展。

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统一各单位共享交换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认定时间、认定原因等数据技术规范,制定联合奖惩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工作机制。

1.联合奖惩触发机制。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管理职能,负责确定本部门管理领域(行业)内的激励和惩戒行为对象。对属于目录清单的守信行为、失信行为,根据奖惩对象类型,将守信信息、失信信息报送对应的市联席会议专项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小组”),提出联合奖惩申请。对涉及多个失信主体和专项小组的守信信息、失信信息,由专项小组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提出联合奖惩申请。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专项小组对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的联合奖惩情况实时监测,定期出具监测报告。(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联合奖惩认定机制。

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召集奖惩信息涉及的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非成员单位以及县(市、区)相关单位、有关专家召开联合奖惩会议,共同审查认定是否实施联合奖惩。联合奖惩认定会议决定由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印发各相关单位,同时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涉及多个专项小组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合奖惩认定专项会议,会议决定印发专项小组各牵头单位及相关单位。引入专家团队构建科学评判机制,建立各相关行业及法律等领域专家数据库,从数据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相关会议。(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联合奖惩实施机制。

每项守信和失信行为涉及的实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目录清单、专项小组或联席会议决定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不一致的,按照目录清单以及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统一各实施部门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定期将联合奖惩实施情况汇总提交给各专项小组,专项小组负责汇总整理。(牵头单位: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三)权益保护。

1.信用修复。

建立有利于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向处理其失信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行政机关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开展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确认失信主体已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允许信用修复,同时经实施部门对外公示。信用修复结果发布生效后,不再对该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牵头单位:专项小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异议处理。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惩戒对象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做出惩戒认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相关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若惩戒对象认为异议处理回复不充分、依据不客观、认定事实有误的,可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投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召集相关单位对投诉事项进行研究处理(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异议投诉处理阶段联合惩戒措施暂停执行,异议投诉被驳回的,其联合惩戒时限从异议投诉被驳回之日起继续计算。(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建章立制。

1.明确方向。

加快推进守信行为联合激励、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异议投诉处理、征信机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从法规根源上解决信用奖惩依据缺失、信用主体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信用记录覆盖不全和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困难等问题。明晰各单位实施权责,对制度约束范围、执行主体、实施方式、监督保障等内容进行重点明确,确保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分类实施。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牵头单位要主动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联合奖惩指导性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要根据行业类别和区域差异,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对目前信用奖惩制度缺失的领域(行业)进行梳理、分类归集,会同牵头单位,及时填补当前存在的信用立法空白。〔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重点突破。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抓紧开展行政管理中信用奖惩机制法规建设,切实规范自然人、社会法人等社会主体的信用奖惩运用。各相关领域(行业)部门要依据省印发的守信行为奖励和失信行为惩戒办法研究制定具体的奖励和惩戒办法。(牵头单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引领推动。

根据目录清单,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重点领域(行业)中重点守信行为、失信行为采取联合奖惩措施。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医疗卫生、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非法集资、逃税骗税、逃废债务、欺诈和价格垄断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以及各重点行业的守信行为;二是《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等以税务、工商、法院、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关、交通运输部门(单位)等作为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备忘录所涉及的领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法院、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交委、乐山海关;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行业发展。

1.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征信评级机构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考核过程中,应公平公正提供客观真实的信用评价,通过信用评级等方式,为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激励或约束提供准确参考依据。积极引导各领域(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逐步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本土非金融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由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产品制度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按照市场化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加强信用机构管理。

根据信用服务市场、业务机构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管理,明确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促进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要求,加强信用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并规范信用管理师培训、发证、注册管理等工作,逐步推进信用执业人员资格认证登记制度。联合高校、专业组织等机构,结合信用行业从业资格认证工作,定期开展信用人员专业培训,提升业务水平。(牵头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增强信用行业自律。

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及其他信用服务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强化行业守信自律。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完善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纳入黑名单、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七)宣传教育。

1.深入推进“双公示”工作。

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有关部门、县(市、区)应依法将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对外公示。要积极搭建行政区域内全域信息共享交换技术平台,实现与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根据《乐山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乐府办函〔2016〕19号)要求,按照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在部门网站、政府网站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乐山”网,办理机构和审核机构把好定性关、法律适用关、奖惩裁量关,确保公示信息的准确详实,确保公示工作有序开展。〔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诚信宣传教育。

强化宣传力度,推进诚信建设。通过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引导全社会认识、支持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引导广大市场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依法诚信经营。加大对失信主体舆论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组织,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纠正失信行为。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价值观。〔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联合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不断拓展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范围,使“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全市联合奖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专项小组要及时研究制定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奖惩措施。

(二)密切协作。各地各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对接,建立健全奖惩联动机制,确保各项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问责。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跟踪掌握工作动态,定期检查督导联合奖惩情况,分析查找存在问题,对工作滞后的县(市、区)和部门,及时通报、约谈,督促整改落实。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乐山军分区。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