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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沐川县委办公室 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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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沐川县委办公室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县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2.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3.坚持联合惩戒。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三)建设目标

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2.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责任部门: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国资办)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县委编办)

3.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4.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5.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

6.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

7.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人武部)

(四)准入资格限制

1.行业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2.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民政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责任部门:县司法局)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林业局、县发改经信局)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发改经信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法院)

2.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旅游局)

3.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住建局)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1.协助县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2.协助县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情况信息、地址门牌信息。(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3.协助县法院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法协助查询、控制失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对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依法协助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时,对申请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严格审核。(责任部门: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九)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县公安、检察机关和县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法院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犯罪行为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批准逮捕和起诉,并对侦查、审批工作实施监督。县法院要依法审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公诉和自诉案件。(责任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关于诚信沐川建设的决策部署上来。县委政法委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地执行队伍建设、相关经费保障、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等执行工作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线、储存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建设的主办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将失信惩戒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治县、文明创建等目标责任考核,定期联合通报,着力解决有案不立、失信不惩、选择性限制等不依法不规范问题。主办、牵头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专项督导、重点督办。对协助执行不力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不按要求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不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依法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和不当干预、干扰、插手、过问执行案件办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县委宣传部要牵头建立本地新闻媒体免费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移动端、数字电视等媒体,深入宣传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及信用联合惩戒相关规定,定期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中共沐川县委办公室沐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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