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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09日|
专栏: 信用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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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上午,《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举行。据悉,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眉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眉山市出台的首部成德眉资协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区域协同和附则,重点对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环境、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以及与成德资三市协同优化区域营商环境进行了具体规范。《条例》的特色主要体现在符合成德眉资协同立法决定的要求、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畅通高质量发展堵点难点、强化无事不扰经营主体四个方面。

符合成德眉资协同立法决定的要求。《条例》在框架结构和内容上以成都市条例为基础,在重要制度设计方面保持成德眉资普遍适用性,遵照了“对确定的协同立法项目,在法规名称、立法目的、主要制度、重点内容、立法体例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论证,力求形成一致意见”的决定要求。

注重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条例》根据最新上位法律法规和规定,本着“不找人、能办事”就是最好营商环境的理念,总结、吸纳了该市在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成功实践,结合全市高质量发展需求进行起草。在制度约束力方面,原则上与成都、德阳、资阳保持同一水平,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没有歧视民营企业、外地企业以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内容。

畅通高质量发展堵点难点。《条例》梳理相关行业政策和办事流程,围绕营商环境就是发展环境,对经营主体融资难、办事(证)繁、留不下人员等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环节和优化融资流程,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进行了规定,对马上办、网上办、承诺办等进行了明确,对产业工人招得来、留得下、用得上进行了细化,精准畅通经营主体自主生产经营的重点环节。如:第十五条规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高直接服务能力,减少中小微企业贷款中间环节和中介费用;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申请条件和流程。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健全余缺调剂机制,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经营主体共享用工。

强化无事不扰经营主体。《条例》突出各类经营主体主责主业就是集中一切精力搞好生产经营的核心要义,对影响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高频检查、多头检查和乱摊派、乱收费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明确了问责追责情形;对政府诚信、政务诚信提出通过建立健全守信践诺、失信追责制度,提升政府公信力。如:第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第四十六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守信践诺、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和失信记录、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眉山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市发展改革委将积极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营商环境工作职能职责,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推动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焦降本增效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眉委发〔2024〕7号)和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会精神,以降本增效为核心,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扎实组织开展降低办事成本、要素成本、制度成本、法治成本四大专项行动,不断增强服务和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厚植企业发展沃土。

眉山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将以《条例》为指引,紧盯企业群众办事需求,聚焦提升政务服务能力、推动惠企政策落实、降低招投标交易成本、提升涉审中介服务质效以及畅通政企沟通渠道等各个方面锻长补短,全力打造流程更简、时间更短、服务更佳、成本更低的政务服务环境,为眉山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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