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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6日|
专栏: 行业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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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

《兰州市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局,委属委管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

  为加快推进全市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督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卫生健康行业内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全面提高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根据《甘肃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实际情况,制定了《兰州市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兰州市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用监管,促进卫生健康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我市卫健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以及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对象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卫生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按照“谁监督、谁评定、谁归集、谁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领导,并对市级(含以上)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发证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所具体承办。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发证管理的医疗机构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及分级分类

  第七条 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每年度进行一次,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新取得《卫生许可证》在第二个年度进行首次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周期内未提供医疗服务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的,不予评定。

  第八条 综合监督信用主体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其中信用主体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四类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直接认定为D级。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A级”

  1.本年度内未受到过卫生行政处罚;

  2.本年度内未接到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查无实据;

  3.年度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单位;

  4.能够按要求开展消毒效果检测,且监督抽检结果均合格;

  5.按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工作。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B级”:

  1.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未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2.年度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合格单位;

  3.未制定、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4.以谋利为目的向其他医疗机构介绍和输送病人;

  5.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一般的失信行为。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C级”:

  1.违法违规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业整顿的;

  2.年度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为重点监督单位;

  3.经医疗事故最终鉴定,发生医疗事故院方承担完全责任;

  4.骗取或套取医保资金,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5.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通报;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情节较为严重的失信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D级”:

  1.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或不服从政府指令性任务安排, 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2.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

  3.雇佣“医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以“术中加价、价格欺诈、虚假诊疗”等欺诈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仍继续执业的;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间仍继续收治新病人的;

  5.抗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6.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A级”:

  1.公共场所量化分级A级;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抽检)合格(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4.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形;

  5.本年度内未受到过卫生行政处罚;

  6.本年度内未接到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相关投诉举报。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B级”:

  1.公共场所量化分级B级以上;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抽检)合格(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4.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基本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形2次以下;

  5.本年度内未受到过卫生行政处罚;

  6.本年度内接到1次以下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相关投诉举报。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C级”:

  1.公共场所量化分级C级以上;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形3次以上;

  4.本年度内受到1次卫生行政处罚;

  5.本年度内接到2次以上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相关投诉举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D级”:

  1.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2.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未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4.本年度内受到2次以上卫生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A级”:

  1.本年度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供水单位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本年度内未发生任何水污染事件;

  4.本年度内未受到过卫生行政处罚;

  5.本年度内未接到任何饮用水卫生安全相关投诉举报;

  6.供水单位未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B级”:

  1.本年度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供水单位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本年度内未发生任何水污染事件;

  4.本年度内未受到过卫生行政处罚;

  5.本年度内接到1次投诉举报;

  6.供水单位未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行为。

  7.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较差,经整改符合卫生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C级”:

  1.本年度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供水单位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本年度内未发生任何水污染事件;

  4.本年度内受到1次卫生行政处罚;

  5.本年度内接到2次及以上投诉举报;

  6.供水单位未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行为。

  7.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差,经整改符合基本卫生要求;

  8.供水设施的设计不符合卫生要求,经整改基本符合卫生要求;

  9.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建立水质自检实验室,但委托检验的频次和项目基本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D级”:

  1.本年度内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供水单位未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3.本年度内受到2次以上(包括2次)卫生行政处罚;

  4.本年度内发生任何水污染事件。

  第十二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A级”:

  1.本年度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级为A级;

  2.本年度内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

  3.本年度内未发生因使用卫生不合格消毒餐具而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4.本年度内餐(饮)具抽检结果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5.本年度内未受到过卫生行政处罚。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B级”:

  1.本年度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级为B级以上(包括B级);

  2.本年度内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

  3.本年度内未发生因使用卫生不合格消毒餐具而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4.本年度内餐(饮)具抽检结果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5.本年度内未受到过卫生行政处罚。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C级”:

  1.本年度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级为B级以上(包括B级);

  2.本年度内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活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

  3.本年度内未发生因使用卫生不合格消毒餐具而造成公共卫生事件的;

  4.本年度内受到1次卫生行政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D级”:

  1.本年度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级为C级;

  2.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不符合A、B、C等级中第1条或者第3条;

  3.本年度内受到2次以上(包括2次)卫生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A级”:

  1.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卫生用品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标签、说明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3.本年度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抽检结果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4.本年度内未受到过卫生行政处罚。

  (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B级”:

  1.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卫生用品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标签、说明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3.本年度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抽检结果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4.本年度内受到1次卫生行政处罚。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评价为“C级”:

  1.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卫生用品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标签、说明书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3.本年度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抽检结果不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4.本年度内受到1次卫生行政处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D级”:

  1.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A、B、C等级中前两项条件中的任何一条;

  2.本年度受到2次以上(包括2次)卫生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按照“谁评价、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定周期的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部门或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方便社会查阅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综合监督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信用主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信用分类相关要求,及时降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信用主体对信用评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评定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评定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评定机构对错误的,要重新对其进行信用评价;对由于数据更新不及时、归集不齐全等原因造成评价结果不准确,要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数据,重新作出评价和分类。信用信息修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查频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如出现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抽查频次,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适当采取免罚、轻罚措施。

  第二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进行约谈,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我省补充清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卫生监督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信用主体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并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文章关键字:《兰州市卫生健康行业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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